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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的特點是什麽?

世貿組織是由所有成員締結的多邊條約建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從國際條約法的壹般理論和WTO實踐來看,WTO規則是國際法的有效組成部分。在適用和規範時,它也可以稱為WTO協定和WTO法。它是目前國際經貿領域最重要的多邊貿易規則,但又具有不同於壹般國際法的特點。

1.主要特點。WTO法作為國際貿易公法,是調整成員間宏觀經貿關系的條約。大多數世貿組織協定都是框架性和原則性規定,主要針對成員。它不具有賦予成員境內的自然人或法人權利和義務的目的和性質,即權利和義務的主體是成員的政府而不是自然人或法人。當私人或企業受到他國貿易壁壘的損害時,由於WTO協定中缺乏明確具體的行為準則,他們只能通過本國政府啟動的WTO爭端解決程序獲得間接的法律救濟,而不能直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2.規則的特征。世貿組織的規則是實用和公平的,在嚴格性和嚴肅性上與壹般國際協定有很大不同。世貿組織規則體現了成員之間的貿易利益和讓步,是各方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產物,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原則。它們有許多非法律因素,在解決具體爭端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從這個意義上說,世貿組織的功能和價值與所有國際組織壹樣,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不是法律性的。

3.結構特征。世貿組織規則的法律結構松散。因為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結構和價值取向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反映在法律上,對成員之間法律協調的要求較低,這使得世貿組織規則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世貿組織協定的許多例外就是證據。

4.爭端解決的特點。世貿組織作為壹個國際組織,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職能。這種情況有其積極的壹面,有利於規則的統壹實施和執行,但也具有很強的排他性,這意味著世貿組織本身是其貿易規則的最終裁判者和解釋者,其他組織或機構無權做出最終判決。這表明世貿組織的執行機制獨立於其他國際司法機構和其他國際仲裁機構,特別是獨立於國內法院。不難看出,由於貿易者不是反映國際政治談判和妥協產物的世貿組織規則的權利主體,而且世貿組織已經建立了自己的爭端解決機制,因此國內法院和行政機關不可能也很難直接適用世貿組織規則。如果直接適用世貿組織規則,將超出法院和行政機關的職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