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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有什麽區別?

1,適用範圍不同。

簡易程序只存在於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中,只適用於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的第壹審民事訴訟案件;

而且要同時具備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等條件,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2.需要不同的提升方法: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提起口頭訴訟,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

對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原告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原告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

3.試用期有所不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審期的規定不同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審期較短,不能延長。

壹般程序:

1,當事人約定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個時間限制可以是30天、少於30天或多於30天。只有經過當時人民的壹致同意,經人民法院核準後才能生效。

2.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天,就是非法的,不會生效。上述舉證期限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駁證據的期限,不限於“不少於三十日”。

簡易程序: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天。適用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30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是,經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