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憲法第36條第4款,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任何支配。
不受外國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和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擴展數據: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國政府處理宗教問題的壹項長期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於9月29日通過的《同壹綱領》第五條規定,中國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1954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 *和國家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正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壹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必須堅決糾正。另壹方面,要求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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