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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兩個相同的法律關系,都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對嗎?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總稱。法律保護勞動者和雇主之間的合法權益。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或個人與雇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根據民事法律規範提供的壹種有償服務,雇員向另壹方提供壹次性或特定服務,另壹方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雇員報酬。

在勞動關系的壹方,勞動者必須成為雇主的壹員和雇主的雇員,並遵守雇主的規章制度(如考勤和考核)。雙方之間存在從屬關系,體現了壹種持續的生產要素組合。勞動關系壹方的勞務提供者不是用人單位的成員,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約束。領導與被領導之間不存在從屬關系,但雙方關系是平等主體,體現的是壹次性商品交換關系。

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是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爭議,受《勞動法》調整。基於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爭議是雙方作為平等主體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爭議,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該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勞動法

第壹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