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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法律規制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取得派遣費並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壹種特殊勞動關系。目前,我國勞務派遣單位的數量日益增加,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相關規定。二。勞務派遣單位義務1。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以下特殊要求:(1)合同訂立期限為2年以上;(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必備條款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壹般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⑤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11)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崗位。勞務派遣本質上是壹種臨時用工。法律規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應簽訂至少兩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避免短期勞動關系和不穩定就業對企業、勞動者和社會的不利影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明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未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