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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安置房的法律規定

1,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被拆除,安置給居民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於安置對象是特定的拆遷戶,因此此類房屋的銷售不僅受到法律法規的監管,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地方政策的限制。因此,它與普通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不同。

2.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需要拆遷安置的房屋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搬遷居民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低價商品房。比如黃浦江兩岸的世博拆遷。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被安置人獲得該配套商品房,該房屋的產權屬於個人,但在獲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

3.另壹類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被拆遷的低價商品房(與市場價格相比),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渠道代為安置或購買。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拆遷安置用房壹般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拆遷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雖然這種房屋的產權歸個人所有,但在壹定的所有權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被拆遷的低價商品房(與市場價格相比),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代為安置或購買。這種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沒什麽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以下情況通常被視為無效:

(1)未經* * * *同意;

(2)轉讓合同是未經合同對方同意的壹般債權債務轉讓;

(3)基於特定身份的合同權利具有人身附合性的,轉讓不合法;(4)不具有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集體土地上購買房屋是違法的;

(5)題材不清等等。

法律依據

《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