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法規定教師的權利包括
中國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也是這個職業特有的活動內容。教育教學活動是壹項非常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課程、教材和教法、考試和評價、課外活動、思想教育、勞動教育、校園文化、家校合作教育等等。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壹項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著書立說、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等。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估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這項權利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特點,對學生的學習、升學和就業給予有針對性的指導。
4.按時發放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教師職業的特點是專業性強,腦力和體力消耗大。因此,教師不僅享有作為勞動者領取工資的權利,還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福利待遇,包括寒暑假期間帶薪休假的權利。
教育法原理
1.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
2.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原則是教育法存在的基礎。
3.教育支持性原則。
4.教育平等原則——保障受教育權和受教育權的前提。
5、終身教育原則——受教育者發展的需要。
6.教育與宗教分離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