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的立法活動是什麽?
公元581年,掌握北周軍政大權的關隴大地主官僚集團隋文帝篡奪北周政權,建立隋朝。公元589年,隋朝滅陳楠,最終結束了自西晉末年以來持續270多年的南北分裂和對抗的局面,統壹了中國。隋朝雖然存在時間較短,但卻是壹個承前啟後的重要時期。
隋朝政權是以漢族地主階級為主,鮮卑貴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上層人士參與的封建政權。為了穩定中央集權,鞏固國家統壹,隋朝統治者不僅在政治、經濟領域進行了壹系列改革和調整,還特別加強了法制建設,積極開展立法活動。
鑒於隋煬帝於公元581年繼位,命高潁、等人修訂刑法,“采魏晉刑法而下齊梁刑法,取其折中”,總結了魏晉南北朝以來封建立法的經驗,對法律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開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以為法尚嚴,故多老人入罪”,令蘇偉、牛弘制定新法,這就是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黃愷律》的制定為唐代法律奠定了基礎。隋長帝以陰謀手段奪得皇位後,為了標榜寬大和節省刑罰,他修改了法規。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新法在全國各地制定頒布,稱為《大業法》。其內容與《開皇法》基本相同,只是在體例上將《開皇法》的12條拆分為18條,並從法律上廢除了十惡。在五種刑罰中有200多條被減為較輕的刑罰,執行刑罰的具體措施也比舊法輕。實際上,隋昌帝制定的《大商律》並沒有實施,只是用來裝點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