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法律主體性:

1,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誇大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2.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消費欺詐行為包括:(壹)未提供具有真實名稱和標誌的商品或者服務;(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四)以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七)謊稱正品銷售“次品”、“殘次品”、“次品”等商品;(八)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法誤導消費者。

法律客觀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