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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贓罪是如何界定的?

銷贓罪也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犯罪。構成本款規定的犯罪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人故意實施犯罪。也就是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故意掩飾、隱瞞。本條所稱犯罪所得,是指通過犯罪直接獲得的非法利益。“由其產生的收入”是指利用犯罪所得從事商業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利益。(2)行為人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這裏定義的“窩藏”是廣義的,是指使用各種方法隱藏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使他人無法找到或為犯罪分子保管,使司法機關無法獲取,非法占有和使用不明。“轉移”是指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移到其他地方,使偵查機關無法扣押。“收購”是指以出售為目的購買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代為銷售”是指代替犯罪分子銷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是指以銀行轉賬、投資經營、向境外匯款等除窩藏、轉移、代購、代售以外的各種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刑法

第三百壹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隱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