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采砂環評有法律依據嗎?
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進壹步規範河道采砂秩序,保障防洪安全、航道暢通和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旅遊資源環境,保障市政建設和重點工程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中國航空公司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禁采區(旅遊禁采區、防洪禁采區、水源保護禁采區、生態禁采區、水工程安全禁采區)和可開采采區(公益性可開采采區和商業性可開采采區);
(二)開采期和禁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和開采深度;
(四)礦區采砂機械數量;
(五)地質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六)確保水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措施。
河道采砂要求符合以下條件。
(壹)符合規定的運營模式;
(二)符合采砂船舶數量控制要求;
(三)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技術人員;
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采砂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向主要河道棄置堆積的砂石和廢棄物;
汛期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壹調度;
(3)開挖後的河床必須進行整理和修復,以保持河底水平、坡度平緩和生態和諧,不影響泄洪安全和滿足航道要求;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運輸砂石、土料的車輛應按指定路線行駛。穿越堤防應按批準的穿越路線進出,嚴禁在堤防上隨意打開缺口;
(五)未按要求使用采砂機械設備進行開采的;
河道采砂應嚴格執行棄渣處置計劃;
(七)按照規定繳納稅費,並實行證照年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