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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古董違法嗎?

法律分析:壹般古董可以買賣並不違法,違反了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私自向外國人出售或贈送收藏國禁止的珍貴文物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挖掘古文化遺址和古墓葬;

(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三)擅自將國有文物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

(四)私自將國家禁止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珍貴文物的;

(五)倒賣國家禁止出售的文物牟利的;

(六)走私文物;

(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八)其他妨礙文物管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走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壹)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移動、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完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毀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文物未被刻劃、塗汙或者損毀嚴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損毀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