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的七種類型是什麽?
法律主體性: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壹般分為四類,具體如下:(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65438人以下死亡,或者65438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65438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壹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壹)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