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非法拘禁人的行為?
1.非法拘禁的加重情節有哪些?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毆打、侮辱被害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因捆綁過緊、長期監禁、虐待等導致被害人健康受到嚴重傷害的事實。非法拘禁期間;受害者在被非法拘留期間無法忍受,他的健康因自傷自殘而嚴重受損。“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被害人因被捆綁過緊、被什麽東西噎住而死亡,被害人在非法拘禁期間自殺。
3.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期間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傷殘或者死亡的行為。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1,首先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其次拘禁行為違法。拘留有各種方法,如捆綁、監禁、拘留等。,而其實質就是強行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中國,逮捕和拘留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必須由專門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不依照法律或法律規定的程序拘留他人都是非法的。違反者應依法懲處。
3.公民有權將及時發現的、被通緝的、越獄的或犯罪後被追捕的人立即移交司法機關。這種扣押,包括途中的捆綁和拘留,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留。非法拘禁罪必須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毆打、侮辱他人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