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的民法通則是如何規定法人的?
2017《民法通則》對法人有如下規定(民法通則2017 10 1):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設立法人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人的設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請求賠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登記為法人的,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