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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1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對周主張的蘇M M××××號小型客車的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及保險情況予以確認。

另查明:案發後周某到某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28天,住院醫療費46329.23元,門診醫療費2362.86元(不含統籌支付38.29元),共計48692.09元。2021 9月16日,泰州市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周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左肩鎖關節脫位並接受手術治療。現在他的左肩鎖關節已經喪失了25%以上的功能,構成了十級傷殘。2.建議誤工時間為傷後180天,護理時間為傷後60天,營養時間為30天。周花了26543.8萬元的鑒定費。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他人因過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周因此次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壹)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賠償。本案中,何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駕駛的車輛由人保財險泰興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此,人保財險泰興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周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超出部分中,65,438+00%為非醫保藥品,由何承擔,其余由人保財險泰興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