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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耕地保護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耕地保護是土地管理法的突出內容,也是這部法律的核心。為此,專門辟出壹章,為嚴格保護耕地建立了壹系列法律規範,其中主要有:

1.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與本法總則中確立切實保護耕地為基本國策、特別保護耕地的規定是完全壹致的,把保護耕地上升到了中華民族生存和整個社會穩定的高度。

2.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壹,占用耕地的數量要“盡量多耕種”。耕地不可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土地復墾費;二是以省為單位,確保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3.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基本農田是為了保障主要農產品的基本需求而劃定並嚴格保護的耕地區域。《土地管理法》明確基本農田的劃定範圍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包括應當保護的農田,防止應當劃定的不劃定,不應當劃定的不正式劃定。為了準確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管理法》還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同時。為了在數量上有必要的控制和基本保證,還規定各省劃定的基本農田要占本地區耕地的80%以上,即不低於80%,但要超過80%。

4.保護耕地的必要措施。或者為了嚴格保護耕地,土地管理法作了壹些特殊規定,包括:應當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力;節約用地,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良田;禁止破壞耕地,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和土地汙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或者荒蕪耕地,並對閑置或者荒蕪的耕地采取嚴格措施;鼓勵未利用土地的合理開發;鼓勵土地整理,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土地和廢棄土地;因挖掘、塌陷、占用等而受損的土地。應當開墾並優先用於農業。這些規定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為法律,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耕地,並將壹些破壞和浪費土地的行為列為法律禁止的事項,加強了對耕地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