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介紹信,形成加蓋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是代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經濟合同法問題的解答》曾規定:“合同簽訂人盜用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壹切責任由盜用人承擔。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這壹司法解釋雖然在懲治貪汙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卻忽視了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因為善意第三人在與貪汙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或者明知是從其他單位竊取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因此,《合同法》通過後,盜用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的人與他人訂立合同,如果盜用人有過錯,那麽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被盜用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被盜人沒有過錯,應優先保護被盜人的利益,代理行為無效,由盜用人承擔法律後果。
A原來是A公司的業務員,和B公司業務往來頻繁,後來辭職了。B公司不知道在A處有蓋A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用這個空白合同與B公司簽訂合同,這個合同是有效的,構成了手表代理。
表見代理
補充:不知道他怎麽想的。可能他認為第三人未經核實就有過錯,但我是這樣認為的,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