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哪些主要類型的合同?生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和第二編“典型合同”規定了19種類型的合同,即:
1,買賣合同;
2、電、水、氣、熱供應合同;
3.贈與合同;
4.貸款合同;
5.擔保合同;
6.租賃合同;
7.融資租賃合同;
8.保理合同;
9.合同;
10,建築工程合同;
11,運輸合同;
12,技術合同;
13,托管合同;
14,倉儲合同;
15,委托合同;
16,物業服務合同;
17,傭金合同;
18,中介合同;
19,合夥合同。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契約是適應商品經濟私有制的客觀要求,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