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的法律規定有
選擇d火災事故罪
費用:
火災事故罪
刑法:
第壹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後拒不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案例:
造成7人死亡的洛陽申森酒店火災事故的責任人已被逮捕。
中新網2月11 2004據河南報業網-洛陽日報報道,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檢察院對“1.30”重大火災事故犯罪嫌疑人閆批準逮捕。
65438年10月30日淩晨,經濟技術開發區申森賓館發生重大火災,造成7人死亡,12人受傷。案發當天,檢察機關迅速介入。
據通報,犯罪嫌疑人閆在擔任神森賓館經理期間,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酒店裝修後未經消防部門審核,消防通道不暢通。經檢查,消防部門執法人員提出整改意見,但該酒店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火災發生。因此,顏因涉嫌火災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經確認,火災主要責任人、當晚值班人員劉未滿16周歲。洛龍區檢察院經公安機關核準後,認為劉某系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17條規定,不構成犯罪,建議公安機關另行處理。(劉愛國李欣怡)
增城火災責任人獲刑,拒不整改,業主按新罪重判。
2000年9月30日前和昨日兩天,羊城晚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對增城“10.26”火災、珠遼“10.9”火災相關責任人作出壹審判決:增城火災相關責任人謝、謝,均被法院以火災事故罪判處最高刑。增城大火造成20人死亡,8人受傷。被告人謝、謝是兩兄弟,壹個是增城市石灘鎮宏成皮革廠老板,壹個是該廠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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