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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所有權屬於

消防通道所有權屬於業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在內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所有者的權利包括:

1,依法享有歸自己所有的財產的權利;

2.合理使用房屋公共設施(樓梯、通道、電梯、水管、加壓水泵、公共天線、陽臺、消防設備等)的權利。)以及居住區和公共場所(場所)的公共設施(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自行車房等)。)依法處理;

3.有權按照有關規定在許可範圍內進行室內裝飾、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行或聘請他人合法維修、保養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

5.有權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根據外墻、樓梯間、通道、屋頂、水管、公共水箱、加壓泵、電梯、機電設備、公共天線、消防設施等情況及時組織維修,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建築物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5、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6.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