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損失由誰承擔?
法律主體性:
對於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費用,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分別按照以下原則承擔和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的待安裝材料和設備的損壞。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人員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5.清潔和修復工程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不可抗力可由自然原因、人為或社會因素引起。不可抗力是法律事實。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可能導致原有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和消滅,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還可能導致新的經濟法律關系的出現,如財產投保人因不可抗力在保險範圍內遭遇財產損失時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賠償關系。當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遭受事故的壹方應采取壹切措施減少損失。①不可預測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該事件是否會發生。②必然性。合同生效後,雖然當事人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采取了及時合理的措施,但客觀上並不能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這是必然性。(3)不可逾越。不可克服是指合同雙方無法克服意外事件造成的損失。(4)性能的周期性。對於特定的合同而言,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之後和終止之前,即合同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