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壹、什麽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是指因行為意思表示不壹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經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雖不完全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但仍基於遺囑所表達的內容暫時發生法律效力,同時賦予壹方當事人變更和撤銷的權利。如果當事人行使該權利,該民事行為將改變其效力或變得無效。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的,該民事行為的原有效力不變。
二、哪些民事行為無效?
行為人不具有實施民事行為的能力。比如17歲的青少年設立的遺囑無效,精神病人放棄所有權的行為無效。因為行為人沒有意思表示能力,其意思表示沒有法律效力,所以無效;
(2)意思表示行為不是自由的。意義形成的自由和意義表達的自由是表達真理的前提。如果在遺囑的形成和表達過程中缺乏自由甚至完全自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不能按照遺囑所表示的內容發生效力;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該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外在表現與內在意思表示不壹致,意識形態者與相對人惡意共謀,具有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目的;
④偽裝。即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比如簽訂虛假租賃合同,將租金攤入成本以避稅;
(五)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行為。所謂違法行為不僅指違反民法規範的行為,還包括違反其他部門法規範的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政策的行為。
第三,什麽是撤銷權?
當民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事由時,法律賦予行為人撤銷的權利。在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中,撤銷權由誰行使?例如,在欺詐中,雙方應行使該權利或欺詐者不應行使該權利。只有欺詐者才能行使它。撤銷權人在知道撤銷事由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放棄撤銷權。如果涉案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