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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房產稅何時實施?

房地產稅從1986 10 10月1開始征收。

詳情如下:

1.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30%後的余值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從價稅稅率為1%。2.從租金中征收的稅率為12%;

2.房產稅按照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降低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不動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照同類不動產核定。不動產出租的,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3.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房產稅征收範圍:稱為房產稅的“征稅範圍”,特指征收房產稅的地區。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二、征收標準:房產稅的征收標準是從價還是從量:(1)從價,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壹次性減去10%-30%的余值;2)計稅依據是房產的租金收入。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征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扣除幅度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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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的,由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質的,由抵押權人支付。產權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

前款所列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不動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