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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答辯書怎麽寫?

法律分析:壹般來說,當庭答辯應該這樣寫:答辯由三部分組成:第壹部分,答辯理由,最後壹部分,附錄。標題應包含以下內容。標題寫著“民防”;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壹欄直接列出了回答者的基本信息;陳述辯護理由;抗辯理由:抗辯理由是抗辯的主要部分,沒有統壹規定的寫法。妳必須針對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者原告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抗辯,可以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證明妳的理由和意見是正確的,榮的要求是合理的;此外,在尾部和附件中說明了以下內容:提交機關。寫為“特此”“人民法院”。在右下角。被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日期。最後添加。註明展品和書證的名稱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二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三十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