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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和那個女人可以去法律講堂

承包方負主要責任,公司負連帶責任。承包商是直接雇主,應承擔主要責任。在工地受傷,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並保留相關證據,然後拿著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到社保部門提交申請,與包工頭協商賠償事宜。治療期間發生的壹切費用和損失都需要賠償。

法律分析

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屬於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員工為雇主工作,利益屬於雇主,責任也首先屬於雇主。既然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麽就不需要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就更要承擔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壹年。前款規定的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備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