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政策
法律解析:“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後果可為:1、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2.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行政、民事和刑事);3、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4.強制隔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修訂)。
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壹)對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二)對疑似患者,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並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第四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並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其工作單位在隔離期間不停止支付其報酬。解除隔離措施由原決策機關決定並公告。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修訂)。
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報告、人員疏散和隔離、公共衛生措施落實等工作,並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有關知識。
第四十二條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傳染病,切斷傳播途徑,防止傳染病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