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責任認定書三天審查期怎麽算?
1.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三日內書面申請復核。
2.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復核申請後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4.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按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5.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鑒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檢驗和鑒定應當委托檢驗和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和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復檢和鑒定以壹次為限。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能出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完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警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公安交管部門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和調查以及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