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業主委員會的規定
法律分析:1。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必須由依法成立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必須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公共和他人利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主要對業主如何行使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及如何在建築物區分範圍內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作出決定,涉及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等多個方面。可以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的選聘和解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和改建、改變* * *的部分用途或者將* * *的部分用途用於經營活動。
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現實中可能出現部分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不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或不按法定程序作出某些決定,從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為了有效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該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