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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監督的主要內容

法律分析:調查和監督,這是法律監督的壹個重要方面。即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監督權,旨在發揮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相互制約的作用,確保準確、合法地偵查犯罪,預防和減少冤錯案件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5 .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而補充行政處罰。擬增設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行政處罰的內容。

第十二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違法行為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補充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擬增設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行政處罰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