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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資的認定標準

賭資是用於賭博的錢,壹般認定以組織當場抓到的錢為準。非法所得或非法利益或不義之財,通常指犯罪所得。

從部分省市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裁量標準來看,賭資的認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以“個人賭資”認定。

2、以“人均賭博或當場賭博”進行認定。

3、以“現場收繳賭資”進行認定。

根據法律,關於網絡賭博資金數額的確定,賭博資金數額可以通過將在互聯網上下註或獲勝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的實際數額來確定。因此,網絡賭博賭資的認定,應以辦案人員查獲的用於網絡賭博的電子設備中涉案人使用的網絡平臺的數據提取和技術鑒定為依據,得出儲蓄賬戶流水金額不能反映實際投入賭博的結論。以個人儲蓄賬戶流水金額和涉案人員之間的交易結算總額作為認定賭資數額的依據,不具有真實性和關聯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境外賭博罪組織中國人、中國公民在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款物屬於賭資。如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可以通過將在計算機網絡上下註或贏得的點數乘以每個點數實際代表的金額來確定賭資數額。

賭資應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所有資金、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