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調控手段
壹。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主要是指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調節經濟活動。這裏的經濟杠桿主要指價格、稅收、信貸和利率。實施經濟手段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此外,經濟手段本身不是政府以其行政權力強制實施的,因此具有壹定的導向性和間接性。
在現實生活中,政府經常采用的經濟手段壹般分為兩類: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例如,經濟計劃就像“十三五”規劃,經濟政策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在選擇題中,對於經濟手段,我們常見的關鍵詞有稅收、國債、政府轉移支付、貨幣供應量、利率、存款準備金率等等。
第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國家機關運用壹定的經濟法律法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來調節經濟運行的壹種手段。具體而言,經濟立法主要由立法機關制定,以規範市場運行;經濟司法主要是司法機關用來處理各種經濟問題,從而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壹般來說,法律手段的實施主體是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其特點是對各類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性,而且許多規則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直接規定的,因此在壹定程度上是固定的。在選擇題中,對於法律手段,我們常見的關鍵詞是經濟立法、依法懲處、依法打擊。
第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行政部門憑借其政治權力運用壹系列強制性措施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行政機關是其唯壹的執行機關。行政手段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速效性。行政部門下達指令、規定、命令時,各類市場主體必須按規定執行。同時,行政手段也可以對國民經濟中出現的問題迅速做出反應,這比其他手段更有效。
但是,行政手段的缺點也非常明顯,政府可能會幹預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因此,宏觀調控主要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在選擇題中,對於行政手段,我們常見的關鍵詞有整改、停產、命令、指示、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