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課上孩子玩腳受傷,學校和兩個孩子的責任如何劃分?
1,“孩子在學校體育課上受傷,學校負全責嗎?”:
(1)不壹定,學校只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責任。(2)如果孩子在體育課上受傷,如果該項目是國家規定的教學項目,如果體育課使用的器材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如果教師在教學中已按補習規定盡到相關管理和保護義務,如果學校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救助並及時通知家長,學校不存在過錯,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很小。
學校在上述環節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相關法律法規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六十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造成他人損害,所在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其給予適當賠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依法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未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註意,這是教育部規章,效力低於上述兩部法規)。
3.建議:如果妳找不到證據證明學校的教學設施不符合規定,老師上課時沒有盡到註意和保護義務,妳就不能要求學校支付所有賠償。視情況而定,學校可以承擔的賠償比例可能有協商的余地。只要多談點,我認為50%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