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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是否犯有拐賣人口罪?

販賣人口的買家有罪。

法律分析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不出賣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被害人的婦女、兒童不是被買賣的,客觀方面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實踐中,要註意正確處理以下兩種情況:(1)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然後出賣。有些買受人不是以出賣為目的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是買了以後以各種理由把買回來的婦女兒童賣給別人。在這種情況下,依照本法規定,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2)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這種情況很復雜,應該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購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雖然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錢已經墊付,但其未參與其他行為,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正是因為有人從市場上買孩子,所以現在還有大量的拐賣兒童的違法犯罪案件。對於無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國家法律程序把孩子收養到福利機構,但不允許從人販子手裏買孩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壹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虐待被收買的兒童,不妨礙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被買婦女意願,不妨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