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超限超載規定
《條例》總結近年來“治超”經驗,主要作出以下規定:壹是加強源頭治理。針對部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專門生產、改裝車輛用於超限超載運輸牟利的問題,《條例》明確了車輛生產、銷售企業的法律責任,規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只能生產、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在車輛登記環節,規定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辦理車輛登記;在貨運站裝載環節,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這些場所的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裝載標準的車輛出站。二是進壹步完善道路監控網絡。其中規定了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的建設和管理,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設置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並加強管理,使超限檢測站點建設規範化、管理制度化;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對違法超限運輸的違法車輛和擾亂檢查秩序、逃避檢查、協助逃避檢查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大件貨物運輸管理得到加強,對確需通過道路進行的大件貨物運輸實行壹站式審批制度。三是加大對超限運輸的處罰力度。長期以來,對超限運輸的處罰缺乏嚴格的法律規定,不利於有效制止違法超限運輸行為。為此,《條例》總結治超經驗,根據違法從事超載運輸的數量和頻次,對道路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等運輸主體規定了吊銷從業資格證、責令停業整頓等相對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加了法律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