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333年,羅馬帝國皇帝確認了主教的管轄權,確立了“二元性”原則。在此基礎上,逐漸形成了教會法體系。第壹部正式的教會法是325年的尼西亞信經,這被認為是教會法開始形成的標誌。
後來教會法吸收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壹些內容,管轄權也相應擴大,初步確立了教會法的地位。
總的來說,這壹時期的宗教權力從屬於世俗政權,宗教會議都由世俗皇帝或國王主持,所以教會立法是在世俗政權的控制下進行的。就內容而言,這壹時期的教會法主要調整教會內部事務,較少涉及世俗事務。(10世紀~ 14世紀)
這壹時期,西歐開始進入封建割據時期。封建法有兩個特別重要的因素:①使國家回到封建主之間的私人戰爭狀態;(2)賦予每個封地所有者設立法庭的權力,以裁決他的自由或不自由的佃農之間的沖突。所以在這種分裂混亂的局面下,基督教會趁機擴張勢力,擺脫世俗帝王的控制。10世紀,基督教會幾乎贏得了世俗權力的領導地位。公元13世紀,教會的力量達到了頂峰。
在法律上,教會逐漸確立了教會事務的最高立法權。宗教會議逐漸脫離了世俗權力的控制,處於教皇的控制之下,其決議需要得到教皇的批準。這壹時期教會法的發展主要通過兩種途徑完成:①教皇的改革不斷提高教會的權力,從而提高教會法的地位;(2)通過教皇的法特瓦和宗教會議的決議,不斷完善教會法的內容,擴大宗教法庭的管轄權。通過編纂教皇法令、法令和教會法,逐漸成為壹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這壹時期出現了教會法規的綜合匯編,稱為教皇法令匯編。它是教皇法令、通諭和法令的匯編,是教會法的重要來源之壹。(15世紀~ 18、19世紀)
15世紀以後,隨著文藝復興的發展和西歐國家中央集權制的形成,教會的地位開始下降,教會法的地位也日益下降。資產階級革命後,西歐國家奉行政教分離原則,國家法律“理性化”和世俗化,教會法的管轄範圍更加狹窄。
但是,作為壹種法律制度,教會法依然存在。此外,教會法在婚姻、家庭和繼承方面的壹些規定仍然是西歐國家立法的重要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