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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禁毒法的有關規定

法律主體性:

第壹道戒毒程序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司法行政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根據戒毒人員的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準。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將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送至戒毒所繼續戒毒,再回歸社會。三是各分局、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後,法制部門將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局和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四是強制隔離戒毒所提交的提前終止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包括:提前終止/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交表(壹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和康復戒毒協議(復印件)。五是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填寫《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壹式五份,其中三份交強制隔離戒毒機關,壹份交本會法制部門備案,壹份送本會禁毒部門備案。

法律客觀性:

《禁毒法》第4條規定,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