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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私募基金公司法律規定的相關問題

私募基金公司的設立條件

基金企業:

名稱應當符合《名稱登記管理條例》,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中允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行業術語。

核準基金企業名稱為* *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6543.8+0億元;5年內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繳足註冊資本。

單個投資人出資不低於654.38+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至少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基金企業可以申請從事上述業務範圍以外的其他業務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的方式籌集資金;

4.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企業:

被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註冊資本(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全部為貨幣出資,且設立時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

單個投資人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此限)。

至少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或相關業務經驗。

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以上不允許經營)。

私募和非法集資的區別

根據公安部專項治理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民間委托融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標註如下:

1.自提方式是針對大眾還是針對特定個人。如果集資方式是面向社會公眾的,則劃定為非法集資。

2.定向集資對象是否超過50人。集資對象超過50人的,劃定為非法集資。

3.委托理財時資金所有者(所有權)關系是否發生變化。資金從客戶賬戶轉移到受托人賬戶的,視為發生了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