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關於不動產分割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不動產分割的規定:
房產分割首先要看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如果屬於個人財產就不參與財產分割;財產屬於夫妻雙方的,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雙方對同壹房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準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房屋,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六條(壹)雙方對同壹房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歸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的,應予準許;(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另壹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或者變賣房屋,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