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辯論案例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將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張林因司機開車不慎受傷,張林所在單位(即進出口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侵權責任法》規定損害事實僅包括侵害權利(壹般指侵害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和侵害法益(指隱私權、壹般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占有和商業秘密)。
但是,對於純經濟損失(《合同法》第113條中的“可得利益損失”是純經濟損失),如果根據以下規則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果合同債務人違反合同並給債權人造成純經濟損失,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違約侵權損害賠償,但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2)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原則上受害人不得向加害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但如果法律有明文規定,是可以做到的(比如《證券法》規定,證券欺詐行為給股東造成投資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訴訟)。
案件中,中泰公司取消演唱會造成的經濟損失屬於純經濟損失。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眾泰公司不能要求賠償演唱會取消造成的經濟損失。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