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起訴後如何處理?
案件不起訴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1.不起訴後需要向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送達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公開宣告,並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的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檢察院不起訴後,需要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撤銷查封、扣押、凍結;
3.存疑不起訴的,檢察院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不起訴的條件是:
1.起訴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酌情不起訴。犯罪情節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刑事案件後,可以依法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在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院需要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份文書中,需要註明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不起訴的法律依據和理由等。不起訴是檢察院在案件提交法院之前的審查起訴過程中作出的決定,不需要法院處理。有些案件在法院作出允許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裁定後,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與法院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日。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調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