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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財產是什麽樣的情況?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離婚會分割財產,但夫妻雙方之前有書面約定的,可以不分割,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應當按照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的協議無效。所以離婚離不開財產,如果是為了維持壹種* * *,法律也不禁止。在婚前協議或離婚協議中,夫妻可以約定離婚時壹方不分割或少分割財產。離婚時,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給或者不給壹方財產。壹方犯了重大錯誤,但司法實踐中為數不多的幾點也是有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