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承擔責任。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與公司之間: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該事實。隱名股東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他們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利,並在內部承擔法定股東責任。如果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未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或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則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利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利益存在的事實不知情。此時,名為隱名股東的雙方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壹種投資借款關系,不應視為隱名投資關系,而可以作為債權債務關系處理。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隱名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股東,應當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不是依法設立的
因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公司未依法設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更談不上對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的確認。隱名股東與名股東及其他股東之間的關系類似於合夥企業,企業發起人(包括實際出資人和名義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名義股東(知名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他有權向實際投資者(隱名股東)追償。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時交付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