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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只有微薄的用益物權,而那些公司只有所有權。這是用益物權人應當獲得的價值。就像我們只有土地的使用權壹樣,我們在土地上種植的糧食仍然屬於種植它的人,而不是國家。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壹種,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權利。例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用於養殖、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

《物權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權側重於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即註重物的使用價值,以占有物為前提。這與擔保物權註重物的交換價值的特點不同。(2)用益物權是除地役權以外的主要財產權;擔保權益是附屬權益。(3)雖然用益物權也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但從用益物權的具體類型來看,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客體,主要便於登記和公示。(4)用益物權是直接支配他人物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直接控制標的物而無需他人行為的幹預。

所有權是所有者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四項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產權和所有權的區別在於產權是壹個大概念,產權包括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只是房地產產權的主要類型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