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收據能否作為法院判決賠償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因此,經核實的電子收據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其能否被法院采信的關鍵。壹、電子合同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的簽署主體經過實名認證,並且具有防篡改和防抵賴功能。那麽簽署的電子合同是真實有效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微信往來可以作為“電子證據”。如果雙方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同,則協商和轉讓全部在微信上完成。那麽微信截圖、網銀電子回單、物流單、網上詢價單都可以作為證據。
三、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六條的規定:
1.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錄像資料。
2.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3.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證據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證據應得到法院的支持,並應滿足其合法性、真實性和與待證明事實的相關性。法院對電子證據的采信相對謹慎,主要是因為電子證據容易被篡改。收集法院認可的電子證據也非常困難。電子證據很容易因為在生成和收集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違法,進而被法院排除。目前,以公證的形式直觀、正式地固定電子數據是相對安全的。壹旦需要訴諸法院或仲裁,很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