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協會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2)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6)投訴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媒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消費者協會是具有組織優勢的社會組織。他們可以組織理事單位(相關行政部門和行業領導)通過他們開展活動和調查案件。他們可以依靠社會力量,通過調解、監督和社會監督,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公益職責:
(壹)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消費模式;
(二)參與制定與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和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對投訴進行調查和調解;
(六)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投訴,可以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支持受害消費者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和批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他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章程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通過收取費用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謀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