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的罰款對判決有幫助嗎?
法院命令的罰款對判決沒有幫助。
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壹種財產刑和附加刑。對罰款數額沒有具體規定,只有原則性規定。罰金刑的執行有以下三種情形:
(1)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或分期繳納;
(2)期滿未繳納的,將強制繳納。拿著_ _ _ _ _ _ _ _ _ _美元
(三)遇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支付的,可以酌情減免。
罰款具有以下特征:
(1)罰金與沒收財產壹樣,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財產刑措施;
(2)按照“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與沒收財產壹樣,只能執行罪犯所有的財產,而不能執行罪犯家屬或以後所有的財產;
(3)罰金的範圍只能是迫使犯罪分子繳納壹定數量的歸個人所有的金錢。沒有錢的,可以對其所有的合法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等措施,變賣、拍賣所得的款項可以折抵罰款;
(4)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後,這涉及到刑罰的執行。
罰款和罰金的區別:
(1)有不同的性質。罰款是壹種處罰,屬於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不同。罰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中均有規定。
(3)適用主體不同。罰款由人民法院判處,而罰款由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如果到期未支付,將被強制執行。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
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確實難以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