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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調查和地籍調查的區別

法律分析:所有權調查比地籍調查有更多的技術規定要遵循。產權調查主要遵循地籍調查規則、產權調查規則、海事調查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則,地籍調查主要遵循地籍調查規則。三是產權調查的工作內容比地籍調查更豐富。權屬調查以宗地、宗海為單位,查明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不動產單元的現狀,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築物)信息、林木信息等。,而地籍調查只針對每宗地的權屬、界址、位置、面積和用途。除了地籍調查所包括的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外,產權調查還包括海洋權益、房屋空間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自然資源登記調查,其涵蓋的產權範圍比地籍調查大得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與主管住在同壹地方的人是壹戶,主管是壹家之主。壹個獨立的家庭,由我當家。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戶口* *設立分戶或單獨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籍。

第六條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常住居民,壹個公民只能在壹個地方登記為常住居民。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戶主、親屬、被扶養人或者鄰居應當向嬰兒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被遺棄的,收養人或者養嬰機構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