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能和精神病人離婚嗎?需要註意什麽?
法律分析:首先,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需要被指定為訴訟代理人。如果已經指定了監護人,應當指定監護人為訴訟代理人。沒有指定監護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順序指定監護人為訴訟代理人。當配偶提出離婚訴訟時,他的監護人只能是他的父母來代表他參加訴訟。其次,離婚訴訟是與身份有關的訴訟,離婚雙方必須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代理人無權表達這壹意見。因此,此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並以判決的形式結案。特別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壹方婚前隱瞞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但婚後未能康復,或者婚前明知另壹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之結婚,或者壹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疾病,經長期治療後仍未康復,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醫療和監護後,可以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適用前款規定。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