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巡回審判的職責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了巡回法庭,這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巡回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和決定是最高法院的判決、裁定和決定,代表最高法院並蓋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設在廣東省深圳市,將主要審理廣東、廣西和海南省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於2065438+2005年10月28日正式成立。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第壹巡回法庭
旅遊區
廣東、廣西和海南省
法庭地址
廣東深圳
機構縮寫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試用狀態
代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有利於推動司法機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有利於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審理對統壹法律適用具有重要指導意義的案件。
受理案件
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巡回區內應當受理的下列案件:
(壹)全國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2)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
(四)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刑事申訴案件;
依法提起再審的案件;
(七)對高級人民法院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的案件;
(九)提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的案件;
(10)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
(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判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駐巡回區的來信來訪。